(2017)鲁15民终1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8
案件名称
于尚伟、王金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尚伟,王金环,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民终15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于尚伟,男,198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冠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金环,女,196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庆仓,男,44岁,汉族,农民,住冠县,系王金环之丈夫。原审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昌润北路柳泉花园C区33号楼。主要负责人:布占峰,总经理。上诉人于尚伟因与被上诉人王金环及原审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5民初25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法缺席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5民初250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于尚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4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刘振全审 判 员 闫 蕾审 判 员 户凤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王相敬书 记 员 段金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