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27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丘苑华与被执行人何继祖抚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蕉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蕉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丘苑华,何继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427执19号申请执行人丘苑华,女,汉族,1995年7月10日出生,广东省蕉岭县人。被执行人何继祖,男,汉族,1992年7月18日出生,广东省蕉岭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丘苑华与被执行人何继祖抚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8400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元。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联系方式、现住地址,均无法与被执行人取得联系,本院以公告方式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被执行人仍未在责令期限内履行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现住地址不详,本院将此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信息,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德亮审 判 员 蓝文秀人民陪审员 徐 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丽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