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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刑更第5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杜鹏强奸、抢劫、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敲诈勒索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杜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第5484号罪犯杜鹏,男,198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建县人。现在江西省豫章监狱服刑。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9日作出(2013)东刑初字第531号刑事判决,认定杜鹏犯强奸罪、抢劫罪、强制猥亵妇女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6000元(原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豫章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5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6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杜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表扬奖励。经委托江西省豫章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杜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鹏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4月30日起至2027年1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燕审判员 简布礼审判员 龚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