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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终3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0

案件名称

孙腾飞、青岛平度市金泉实业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腾飞,青岛平度市金泉实业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38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腾飞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湃,山东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平度市金泉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延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男,该公司工作人员。上诉人孙腾飞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平度市金泉实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3民初86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腾飞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孙腾飞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腾飞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孙腾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楷审 判 员  齐 新代理审判员  甘玉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韩明玉书 记 员  于国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