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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执恢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徐贵平、高文生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贵平,高文生,高金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4执恢339号申请执行人徐贵平,女,1956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高文生,男,195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高金荣,女,195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贵平与被执行人高文生、高金荣撤销权纠纷一案已在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另诉,需等待判决结果,法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保群审判员  陈振平审判员  孙志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静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