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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5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吴瑞春申请执行吴某某姜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瑞春,吴洪国,姜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执40号申请人吴瑞春,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新兴街道庆华小区一号楼XX室,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519XXXXXXXXXXX。被执行人吴洪国,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泰来县大兴镇新曙光村新曙光屯,居民身份证号23022419XXXXXXXXXX。被执行人姜艳,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泰来县大兴镇新曙光村新曙光屯,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419XXXXXXXXXX。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5民初1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5民初16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景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