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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阳执字第1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于志南、张加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阳执字第1418号申请执行人:于志南,男,195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被执行人:张加科,男,195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莱阳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莱阳龙民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莱阳市人民法院(2015)莱阳执字第141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和原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审判长  黄松建审判员  李卫界审判员  高 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德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