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执3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赵某等婚姻家庭、继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3373号申请执行人:赵某,男,1980年08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刘某,女,1981年06月29日出生。赵某申请执行刘某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大民初字第108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某按照判决内容予以协助。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刘某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刘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赵某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刘某可供执行的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赵某申请执行的每月一次探望未被履行。经申请执行人赵某确认,被执行人刘某确无线索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赵某发现被执行人刘某有可供执行的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辉审判员 申家杰审判员 任爱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