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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02执809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蔡留义与郭亚瑞、周海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成交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留义,郭亚瑞,周海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002执809之一号申请执行人:蔡留义,男,汉族,1969年5月23日生,住许昌县邓庄乡。被执行人:郭亚瑞,女,汉族,1982年1月4日生,住许昌县将官池镇。被执行人:周海洋,男,汉族,1979年2月24日生,住许昌县将官池镇。本院在执行蔡留义与郭亚瑞、周海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26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郭亚瑞购买的位于许昌市东城区森林半岛X号楼X单元X层的房产。2017年6月27日,买受人蔡某某以1004055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许昌市东城区森林半岛X号楼X单元X层的房产所有权归买受人蔡某某所有。房产所有权自本裁定书送达买受人蔡某某时起转移。二、买受人蔡某某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司忠信执行员  吴新民执行员  董力铭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 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