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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刑更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张青山抢劫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巴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青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624民初2965号原告:王玉兰,女。被告:奇秀兰,女。被告:巴图,男。原告王玉兰诉被告奇秀兰、巴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奇秀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巴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玉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奇秀兰、巴图偿还本金70000元及利息78000(自2013年1月16日至2017年9月16日止,按月利率0.02元计算);2、依法判令被告奇秀兰、巴图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1月16日被告奇秀兰、巴图向原告王玉兰借款7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0.025元,并写下借条。逾期后原告王玉兰多次向被告奇秀兰、巴图催要借款本金及利息未果。被告奇秀兰辩称,承认向原告借款的事实,但被告现只能偿还本金,无力偿还利息。被告巴图未进行答辩。本院认为,2013年1月16日被告奇秀兰、巴图向原告王玉兰借款7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0.025元并写下借条。经审理查明被告奇秀兰、巴图曾向原告王玉兰以抵顶货物的方式偿还了9200元,但对于偿还的是本金还是利息双方并未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因此被告偿还的该9200元应先抵充利息。原告王玉兰主张的事实有被告奇秀兰、巴图给原告王玉兰出具的借条为据,且被告奇秀兰认可,因此对原告王玉兰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债务应当偿还,原告王玉兰要求被告奇秀兰、巴图偿还本金70000元及利息78000元的诉讼请求中,应扣除被告奇秀兰、巴图已向原告偿还的利息9200元。原告王玉兰请求被告奇秀兰、巴图偿还本金70000元及利息688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驳回原告王玉兰的其他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奇秀兰、巴图偿还原告王玉兰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68800元,共计1388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付清。二、驳回原告王玉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30元中,由被告奇秀兰、巴图负担1538元,由原告王玉兰负担9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审判员 额尔德木图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茉   莉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偿还。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七00019781013123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