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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80721-80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张书美、宋桂英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书美,宋桂英,王秀枝,王文举,曹国臣,杨普青,宋霞,韩礼江,信玉红,王洪芳,游艳云,郭彐丽,崔凤梅,肖太元,左翠平,张景英合计,天津赛克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7)津0116执80721-80736号申请执行人张书美、宋桂英、王秀枝、王文举、曹国臣、杨普青、宋霞、韩礼江、信玉红、王洪芳、游艳云、郭彐丽、崔凤梅、肖太元、左翠平、张景英合计16人。被执行人天津赛克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翠园22号。法定代表人李惠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书美、宋桂英等16人与被执行人天津赛克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开劳仲字【2016】第1542-155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书美、宋桂英等16人申请强制被执行人天津赛克木业有限公司履行给付欠款490765.6元及利息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被执行人天津赛克木业有限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办理人事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天津赛克木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张书美、宋桂英等16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天津赛克木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书美、宋桂英等16人尚未受偿的债权为欠款490765.6元(具体明细为张书美5838.1元、宋桂英8458.21元、王秀枝5838.1元、王文举10539.22元、曹国臣55209.39元、杨普青486**.16元、宋霞46489.63元、韩礼江27977.07元、信玉红45927.01元、王洪芳45414.87元、游艳云22**.4元、郭彐丽35427.72元、崔凤梅22239.93元、肖太元47666.5元、左翠平49299.25元、张景英33456.0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本案的情形符合程序终结的有关法律规定,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天津赛克木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劲柏审 判 员  罗 东代理审判员  闫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燕乔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