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执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张凯没收财产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执98号被执行人:张凯,男,197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因犯制造毒品罪,现在攀西监狱服刑。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依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川刑终347号刑事裁定书,于2017年6月20日移送执行张凯没收财产50000元。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张凯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川刑终347号刑事裁定书确定没收财产500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凯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张凯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凯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及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川刑终347号刑事裁定书有关被执行人张凯没收财产刑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费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子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