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2刑初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储云泉伪造公司印章罪、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储云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82刑初187号公诉机关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储云泉,男,1972年12月28日生,汉族,江苏金坛人,常州市鸿翔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初中文化,住常州市金坛区。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1年11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因吸毒于2012年3月5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又因吸毒于2016年6月7日被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被逮捕。辩护人宦强,江苏金牌律师事务所律师。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以坛检诉刑诉[2017]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储云泉犯伪造公司印章罪、诈骗罪,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4月24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储云泉及其辩护人宦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起诉指控:2015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储云泉在常州市金坛区金东街19-20号“史克刻字店”内,委托史克帮其伪造“江苏中商融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印章1枚,并使用该印章向他人借款。公诉机关另指控:2016年11月2日,被告人储云泉虚构被害人陈某、栾某1、栾某2向其借款未还的事实,并以伪造的抵押借款合同为证据向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处陈某、栾某1、栾某2向其归还本金、利息、违约金共计人民币4020000元。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储云泉涉嫌经济犯罪,于2016年11月21日裁定驳回被告人储云泉的起诉。为证实指控的犯罪,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储云泉的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诈骗罪,应数罪并罚,有自首情节。其中诈骗罪部分数额特别巨大,是犯罪未遂。建议对其伪造公司印章罪部分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对诈骗罪部分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八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储云泉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未提出异议。辩护人对本案事实和定性无异议,认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一般,主观恶性不大,诈骗部分是未遂,建议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伪造公司印章部分2015年5月7日,江苏中商融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成立,当时的负责人为储云泉(2015年7月16日变更为贾雯)。但次日,江苏中商融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即从储云泉处收回分公司的公章。当月,被告人储云泉到常州市金坛区金东街19-20号“史克刻字店”内伪造“江苏中商融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印章1枚,后使用该印章向他人借款。2016年12月5日,被告人储云泉接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刑事警察大队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伪造公司印章的事实。二、诈骗部分2016年11月2日,被告人储云泉虚构栾某2、陈某、栾某1(系一家三口)向其借款未还的事实,并以伪造的抵押借款合同为证据向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该三人向其归还本金、利息、违约金共计人民币402万元,欲非法占有陈某等人的财产。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储云泉涉嫌经济犯罪,于2016年11月21日裁定驳回被告人储云泉的起诉。2016年12月19日,被告人储云泉接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滨湖派出所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了自己诈骗的事实。上述事实,不仅有被告人储云泉的供述,还有被害人陈某、栾某1的陈述笔录,证人史克、束某、江某等人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被告人储云泉伪造的江苏中商融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印章,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鉴定书,借条、抵押借款合同、民事诉状及民事裁定书,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尧塘派出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关于被告人储云泉的前科劣迹情况,有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人储云泉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告人储云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伪造的证据提起民事诉讼,意图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又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储云泉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储云泉犯伪造公司印章罪、诈骗罪,罪名成立,应予采纳。被告人储云泉已经着手实行诈骗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储云泉犯罪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储云泉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庭审中,被告人储云泉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储云泉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对其伪造公司印章罪部分予以从轻处罚,对其诈骗罪部分予以减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和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储云泉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12月20日起至2020年12月19日止。被判处的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储云泉伪造的江苏中商融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印章一枚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丽疆人民陪审员 包建平人民陪审员 蔡建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向兰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