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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6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徐剑峰、徐锡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剑峰,徐锡省,朱晟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6执24号申请执行人:徐剑峰,男,196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汽修,住宁海县。被执行人:徐锡省,男,196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海县。被执行人:朱晟月,女,197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海县。申请执行人徐剑峰与被执行人徐锡省、朱晟月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浙0226民初62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朱晟月已支付执行款80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免除其剩余债务,现被执行人徐锡省已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226执2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春审 判 员  林欣荣审 判 员  李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安永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