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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21民初1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尚兴明与永昌县鸿富祥农业合作社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兴明,永昌县鸿富祥农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21民初1742号原告:尚兴明,男,197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永昌县鸿富祥农业合作社。住所地:永昌县焦家庄乡陈家寨村五社。法定代表人:李世成,该合作社理事长。原告尚兴明与被告永昌县鸿富祥农业合作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2017年6月30日,尚兴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尚兴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尚兴明负担。审判员  梁尚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金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