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执4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文兵与重庆皇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兵,重庆皇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7执4157号申请执行人文兵,男。被执行人重庆皇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兰蓉,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文兵申请执行重庆皇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屋、车辆、银行账户等,并进行了相应的查封,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截止到2017年10月31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50293.73元及逾期利息,未付执行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粟伯春代理审判员 秦 波代理审判员 钱 昊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