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更3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廖成盘故意伤害、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廖成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695号罪犯廖成盘,男,199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大田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1日作出(2014)永少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成盘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交15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廖成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8月29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廖成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廖成盘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六年三月至二〇一七年三月累计获得考核分1235分,表扬贰次(二〇一六年一月至二〇一七年三月累计获得考核分1415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罚金1500元。本院认为,罪犯廖成盘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廖成盘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二十二天(刑期执行至2017年7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詹跃忠审判员 李秋英审判员 戴景彤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毅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