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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刑更2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罪犯高大富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大富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2226号罪犯高大富,男,汉族,1963年9月20日生,大专文化,安徽省凤阳县人,现在安徽省蜀山监狱服刑。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1日作出(2013)凤刑初字第001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大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被告人高大富不服,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9日作出(2013)滁刑终字第002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蜀山监狱以罪犯高大富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7年6月19日在安徽省蜀山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庐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功来、张晓润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吴兆洋、洪弘,罪犯高大富、证人马旺等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蜀山监狱以罪犯高大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安徽省庐州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高大富提请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高大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02月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二次。另查明,该犯案发后退缴了全部赃款,并履行了全部财产刑。上述事实,有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3)凤刑初字第00194号刑事判决及出具的证明,交款单据、罪犯本人的陈述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高大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大富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4月1日起至2022年7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审 判 员  姚本茹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葛 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