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2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30镇江市江冠电器有限公司与张高琴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镇江市江冠电器有限公司,张高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82执30号申请执行人:镇江市江冠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西来桥镇西。法定代表人:包启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德跃,江苏正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浪,江苏正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高琴,女,1978年11月10日生,汉族,扬中市人,住扬中市。申请执行人镇江市江冠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高琴追偿权纠纷一案,扬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1182民初22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431815元;负担本案执行费6377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尚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182民初22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起异议。审 判 长 陈 武审 判 员 林 星代理审判员 赵小通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方沁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