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刑更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胡从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从博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刑更313号罪犯胡从博,男,1987年7月18日出生于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枣庄监狱服刑。原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3日作出(2015)薛中刑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从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刑期自2015年3月4日起至2018年3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枣庄监狱于2017年6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胡从博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表扬3次、评为2016年度监区级劳积。经审理查明,罪犯胡从博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并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10月至2017年4月,被监狱表扬3次、评为2016年度监区级劳积。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胡从博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以及受到记功奖励的审批表等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该犯积极缴纳罚金10000元。本院认为,罪犯胡从博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从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5年3月4日起至2017年8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李 丽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