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21民初2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童成与丁士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成,丁士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1民初2020号原告:童成,男,汉族,1974年3月6日生,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丁士瑞,男,汉族,1989年3月8日生,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童成诉被告丁士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胡晓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振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