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25民初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彭红梅与敖玉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红梅,敖玉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325民初883号原告:彭红梅,女,1978年3月2日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住富源县。被告:敖玉芬,女,1975年4月29日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住富源县。原告彭红梅诉被告敖玉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后,原告彭红梅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彭红梅以本案已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理由合法正当,是对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红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80元,减半收取1790元,由原告彭红梅承担。审判员 张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董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