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922民初1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辽宁彰武金通村镇银行诉薛景站、陈立新、吕艳伟、吕艳宏、陈丽霞、彰武柒田物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彰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彰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彰武金通村镇银行,彰武柒田物流有限公司,陈立新,吕艳伟,吕艳宏,陈丽霞,薛景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彰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922民初1464号原告:辽宁彰武金通村镇银行,住所地彰武县。被告:彰武柒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彰武县。法定代表人:陈立新,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陈立新,男,197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彰武县。被告:吕艳伟,女,1973年4月5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彰武县。被告:吕艳宏,女,1970年12月5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彰武县。被告:陈丽霞,女,197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彰武县。被告:薛景站,男,197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彰武县。原告辽宁彰武金通村镇银行诉被告彰武柒田物流有限公司、陈立新、吕艳伟、吕艳宏、陈丽霞、薛景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辽宁彰武金通村镇银行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彰武柒田物流有限公司、陈立新、吕艳伟、吕艳宏、陈丽霞、薛景站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辽宁彰武金通村镇银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彰武金通村镇银行对被告彰武柒田物流有限公司、陈立新、吕艳伟、吕艳宏、陈丽霞、薛景站撤诉。审判长 王吉奎审判员 唐兴权审判员 包玉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梦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