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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执恢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晓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瑞,李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恢13号申请执行人刘晓瑞,女,汉族,1989年11月28日出生,大专文化,陕西省延长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华龙大厦****室。被执行人李胜利,男,汉族,1992年2月3日出生,初中文化,陕西省延安市人,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文化沟二村居民三区***号。刘晓瑞申请执行李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10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胜利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晓瑞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李胜利支付申请执行人刘晓瑞借款140000元及从借款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扣除已支付10000元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352.5元,执行费2000元。2017年2月20日本院向延安市房产交易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将被执行人李胜利名下位于宝塔区桥沟办事处文化沟居民三区323号院103-106号、203-206号房产予以查封。2017年6月29日申请执行人刘晓瑞以被执行人李胜利下落不明、且其名下房产已被法院查封为由向我院递交了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书。经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执恢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文才审判员  汪成龙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 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