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2刑更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卢林加犯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卢林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2刑更字第290号罪犯卢林加,男,198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1日作出(2012)梅埔法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林加犯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判决有期徒刑十一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卢林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7月13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卢林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卢林加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7年1月15日,共获嘉奖25次;2015年6月、12月,2016年6月、12月均获得监狱表扬;2016年1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3月因2014你爱年度参加自学考试取得3科结业获得监狱记功。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罪犯。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卢林加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卢林加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11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益文审判员 林国伟审判员 吴洁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妙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