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民终1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杜世超、吴欢送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世超,吴欢送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民终15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杜世超(曾用名杜防喜)。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言志,安徽烁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欢送。上诉人杜世超因与被上诉人吴欢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17)皖1322民初8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杜世超提供了短信记录等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吴欢送缺席本案一审审理。一审法院采信杜世超所举证据,与认定杜世超主张事实不成立存在矛盾。一审法院向吴欢送送达了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但签收人并非吴欢送本人,签收人是否吴欢送同住成年亲属,一审法院未予审查即缺席审理,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综上,一审判决认定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17)皖1322民初86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杜世超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8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魏鸿超审判员 许劲松审判员 张虹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晶晶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