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6民初1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河北省涉县装卸站与孔威龙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省涉县装卸站,孔威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6民初1477号原告:河北省涉县装卸站,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涉县城西街。法定代表人:付保娥,站长。被告:孔威龙,男,1975年6月23日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涉县。原告河北省涉县装卸站诉被告孔威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孔威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省涉县装卸站撤回对被告孔威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河北省涉县装卸站负担。审判员 马丽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东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