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民抗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邓尚狄、邓梓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邓尚狄,邓梓杨,广东东方阳光地产有限公司,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抗141号抗诉机关: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邓尚狄,男,汉族,1946年12月4日出生,住肇庆市端州区。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邓梓杨,男,汉族,1975年10月12日出生,住肇庆市端州区。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东方阳光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鼎湖区坑口50区万福路(50-01-D)。法定代表人:邓应尧。申诉人邓尚狄、邓梓杨因与被申诉人广东东方阳光地产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肇中法民一终字第86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申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以粤检民(行)监[2017]44000000003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张永明审判员 万季明审判员 王 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余贤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