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92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肖亮与李毅、左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葛洲坝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亮,李毅,左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葛洲坝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92民初43号原告:肖亮,男,198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机务员,住宜昌市西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覃万宝,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毅,男,197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被告:左琳,女,197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原告肖亮与被告李毅、左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肖亮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亮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肖亮负担。审 判 长 郑雄心审 判 员 牟立萍人民陪审员 孙朱力二○二○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韩傲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