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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2民初1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郴州市晨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羽丹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郴州市晨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羽丹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2民初1613号原告郴州市晨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美容,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刘羽丹,女。原告郴州市晨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羽丹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郴州市晨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郴州市晨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郴州市晨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经本院院长批准,予以免交。审判员  谷奕葶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雷 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