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924民初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胡培勇与陈孝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培勇,陈孝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4民初614号原告:胡培勇,男,197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被告:陈孝录,男,197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培勇与被告陈孝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培勇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胡培勇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胡培勇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培勇撤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胡培勇负担。审判员  黄龙州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丽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