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4民初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胡培勇与陈孝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培勇,陈孝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4民初614号原告:胡培勇,男,197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被告:陈孝录,男,197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培勇与被告陈孝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培勇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胡培勇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胡培勇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培勇撤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胡培勇负担。审判员 黄龙州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丽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