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民申2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纪万昌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纪万昌,北京燕莎友谊商城有限公司燕莎金源店,北京燕莎友谊商城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210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纪万昌,男,1973年1月22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燕莎友谊商城有限公司燕莎金源店。营业地:北京市海淀区远大路1号东侧。负责人:罗玉川,该店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燕莎友谊商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号。法定代表人:傅跃红,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纪万昌因与被申请人北京燕莎友谊商城有限公司燕莎金源店(以下简称燕莎金源店)、北京燕莎友谊商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莎商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3民终127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纪万昌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随意采信燕莎金源店、燕莎商城提交的新闻报道不当。该报道系申请人为配合电视台做节目杜撰,内容与实际购买情况不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故请求法院依法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纪万昌再审期间未提供新证据。纪万昌认可燕莎金源店、燕莎商城提交的青岛网络电视台采访视频,其现有证据不足以否认其自认。二审法院认定纪万昌明知产品存在瑕疵仍然购买,其行为不符合被欺诈条件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纪万昌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 珊审判员 李 炜审判员 李宝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思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