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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3执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佘敦旺与罗俊光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佘敦旺,罗俊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03执381号申请人:佘敦旺,男,1974年11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罗俊光,男,1965年8月28日出生。上列当事人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6)云0103民初396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罗俊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申请人16.85万元。案件受理费3800元,由被执行人罗俊光负担。因被执行人罗俊光逾期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佘敦旺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罗俊光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佘敦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7)云0103执38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瑞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