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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2执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卢东与被执行人河津市清涧街道办事处清涧三村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东,河津市清涧街道办事处清涧三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2执279号申请执行人卢东,男,1979年8月20日生,汉族,现住河津市清涧街道办事处张家庄村家属楼*栋3门。被执行人河津市清涧街道办事处清涧三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凤娥,女,系该村村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卢东与被执行人河津市清涧街道办事处清涧三村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2日作出(2015)河民初字第18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肖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51条、52条、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河津市清涧街道办事处清涧三村村民委员会的存款(到期、预期收益)5397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春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柴 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