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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7民初1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姜锋与李强、陕西国花瓷实业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锋,李强,陕西国花瓷实业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7民初1398号原告:姜锋。被告:李强。被告:陕西国花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绿地中央广场领海AB座2幢2单元9层10904室。法定代表人:孙士淮。委托代理人:刘侃、霍介省,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四路23号院内2号楼二层。法定代表人:雷兴权,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栋,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姜锋诉被告李强、陕西国花瓷实业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姜锋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锋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40元减半收取为620元,由被告李强负担(原告姜锋已预交1240元,由本院退回620元,被告李强已支付原告姜峰620元)。代理审判员 戈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姚沙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