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执10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吴晓兰与云南正鼎咖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晓兰,云南正鼎咖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执10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晓兰,女,汉族。被执行人云南正鼎咖啡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顺通大道国际银座C5栋31层。法定代表人蔺应学。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昆明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7月26日作出的昆明仲裁委员会昆仲裁(2016)第161号裁决书,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时间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233851元及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云01执103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兆龙审 判 员 周西昆人民陪审员 朱跃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