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2执1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姚洪桂责令退赔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洪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2执1126号被执行人:姚洪桂,男,汉族,1962年10月4日生,农民,住涟水县。被执行人姚洪桂责令退赔一案,本院(2016)苏0982刑初22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财产刑过程中,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账户等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大刑二初字第0119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姚洪桂责令退赔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强审判员 孙寿如审判员 刘旭晨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