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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03民初3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3923李如桃与李红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如桃,李红培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03民初3923号原告:李如桃,男,193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江苏九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红培,男,197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峰,江苏大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敏,江苏大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李如桃与被告李红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李如桃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其意真实,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如桃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李如桃负担。审判员  李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