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5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河南金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新乡市华宇量贩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金凯科技有限公司,新乡市华宇量贩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5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河南金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68号河南科技市场中科大厦1118号。法定代表人:郭丙武被执行人新乡市华宇量贩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长垣县西大街11号。法定代表人:王华山河南金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新乡市华宇量贩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247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告新乡市华宇量贩连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金凯科技有限公司96159元;案件受理费2204元,由被告负担。因被执行人新乡市华宇量贩连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1月9日权利人河南金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5月25日,经本院(2017)豫0105执594号执行裁定书,扣划被执行人新乡市华宇量贩连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2414.92元。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59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千审 判 员 李小涛代理审判员 王 航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郭剑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