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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1民初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罗书德与荣县权兴煤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书德,荣县权兴煤厂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1民初986号原告:罗书德,男,195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伟,荣县长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荣县权兴煤厂(普通合伙),住所地:荣县高山镇柑子村*组。法定代表人:唐智明,合伙事务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洪峰,四川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罗书德与被告荣县权兴煤厂(普通合伙)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原告罗书德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书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书德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罗书德负担。审判员  姜启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肖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