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13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河南正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怡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正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怡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3864号原告河南正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明路北260号院3号楼24层2402号。法定代表人李书剑。被告赵怡娜,女,196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原告河南正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怡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河南正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正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南正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99元,减半收取299.5元,由原告河南正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