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执保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张福超与长春市绿园区合心镇东安村村民委员会诉讼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福超,长春市绿园区合心镇东安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6执保90号申请执行人张福超,住长春市宽城区。被申请人长春市绿园区合心镇东安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刘喜民。申请执行人张福超与被执行人长春市绿园区合心镇东安村村民委员会诉讼保全一案,由于本院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人张福超于2017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长春市绿园区合心镇东安村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人民币478053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依据民事审判庭申请,执行(2017)吉0106民初1863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106执保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志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