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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民特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重庆市广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谭显琼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广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谭显琼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特750号申请人:重庆市广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山直,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传伟,男,汉族。被申请人:谭显琼,女,汉族。申请人重庆市广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谭显琼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申请人重庆市广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以其与谭显琼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市广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重庆市广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申请,重庆市壁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渝璧劳人仲案字(2017)第187-2号仲裁裁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重庆市广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宋 勇审判员 刘 毅审判员 乔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董昫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