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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刑更1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刘好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好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刑更1186号罪犯刘好,男,1985年5月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息县人,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息县。现在江苏省镇江监狱服刑。2010年3月1日丹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0)丹少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09年6月22日起至2021年6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九万元,犯罪所得赃款继续予以追缴后发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3月24日交付执行。被告人刘好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数罪并罚,于2010年12月14日经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闵少刑初字第2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前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九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9年6月22日起至2024年6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一万元,追缴违法所得。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3月24日交付执行。2013年8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5年3月17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22年5月21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根据年度考核、日常计分考核标准对罪犯刘好的改造表现予以全面考核后认为,罪犯刘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参加学习,劳动态度端正,2015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故应适当缩减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好在服刑期间,经过普法教育,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国家造成的严重后果,给家人带来无法弥补的伤痛,给社会带来恶劣的影响,真诚悔罪;能够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三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刘好的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罪犯刘好对于原审裁判确定的财产性判项至今未履行。本院认为,罪犯刘好在服刑期间,主观上认罪、悔罪,客观上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故对其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好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9月21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嘉祥审判员  邰玉妹审判员  杨道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