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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执2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王栋、浙江皇骑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栋,浙江皇骑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3执2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栋,男,1984年11月28日出生,住杭州市上城区。被执行人浙江皇骑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52号东清大厦1703-3室,组织机构代码:328209895。法定代表人刘大银。王栋与浙江皇骑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栋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01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全面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被执行人亦未能举证其他财产线索。另,通过查找被执行人直接负责人下落,发现被执行人以逃避的方式抗拒执行。本院拟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失信惩戒;并拟决定对其直接负责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将通过公安协助布控。被执行人暂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应待发现财产后再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103执21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栋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国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韦文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