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3执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王庆庆、汪家修等与崔中新、陶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庆庆,汪家修,解少群,汪浩宇,崔中新,陶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03执954号申请执行人:王庆庆,女,1988年1月1日出,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申请执行人:汪家修,男,1950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申请执行人:解少群,女,1963年7月20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汪浩宇,男,2010年12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执行人:崔中新,男,1966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陶涛,男,1989年7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本院在执行王庆庆、汪家修、解少群、汪浩宇与崔中新、陶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崔中新、陶涛逾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崔中新、陶涛的银行存款818403元,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周维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