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民特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江苏正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张祺龙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正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祺龙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民特20号申请人:江苏正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禹山北路渣土车停车场内。法定代表人:李洪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长青,江苏朱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祺龙,男,1988年3月出生,汉族,镇江市。申请人江苏正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祺龙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江苏正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称,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内容来看,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是劳动合同关系,而是合作协议的关系,本案并非劳动争议,不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和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等,应当适用合同法有关规定。镇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本案并作出裁决,属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镇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镇劳人仲案字[2017]第34号仲裁书。张祺龙答辩认为,对镇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镇劳人仲案字[2017]第34号仲裁书无异议,并请求驳回申请人的申请。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2日,镇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镇劳人仲案字[2017]第34号仲裁裁决: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江苏正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张祺龙工资款15029元。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所根据的证据伪造、违反法定程序等情形,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应依法予以撤销。本案所涉镇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镇劳人仲案字[2017]第34号仲裁裁决书,其裁决内容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认定的证据真实,仲裁程序也并无不当之处,无上述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情形,申请人江苏正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该仲裁书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江苏正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江苏正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张伍龙审判员 朱云云审判员 贾黛舒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蔡文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