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4民初1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东阿县恒信房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与魏秀芬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阿县恒信房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魏秀芬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4民初1331号原告:东阿县恒信房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庆华,经理。被告:魏秀芬,女,42岁,汉族,住东阿县。原告东阿县恒信房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魏秀芬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阿县恒信房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传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