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民辖终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何伟因与被上诉人甘肃川南投资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伟,甘肃川南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甘民辖终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伟,男,196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川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滩乡天水北路999号。法定代表人:马东,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何伟因与被上诉人甘肃川南投资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甘01民初2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何伟上诉称,被上诉人借款300万元,截止2017年5月19日,上诉人已经还款144万元,尚欠156万元,依据民事法律规定,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甘肃川南投资有限公司起诉时的诉讼请求金额为508600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上的一审民商事案件,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其在2017年5月19日前已经还款144万元,但本案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受理,根据“管辖恒定原则”,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仍然具有管辖权,故上诉人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 银代理审判员 周叶梅代理审判员 高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智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