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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刑初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陈秀房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房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502刑初337号公诉机关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秀房,女,1967年1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及住址山东省莘县。因涉嫌犯介绍、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辩护人邹洪敏,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以聊东昌检公刑诉(2017)3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秀房犯介绍、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彦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秀房及其辩护人邹洪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9日晚,被告人陈秀房在聊城市汽车站对过绿地小区4单元1楼西户,介绍、容留妇女王某某、王某、秦某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陈秀房得赃款3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某、王某、秦某、郭某1、郭某2、徐某证言、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检查笔录、情况说明、微信支付截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陈秀房的辩护人以被告人陈秀房介绍、容留秦某、王某卖淫的行为属于未遂、介绍卖淫次数少、主观恶性较小为由,请求对被告人陈秀房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秀房介绍、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陈秀房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予从轻处罚,其辩护人与之相应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介绍、容留卖淫罪属行为犯,只要被告人实施了介绍、容留卖淫的行为就足以定罪,并不要求发生特定的结果和实现特定的目的,辩护人“秦某、王某并未与郭某2、徐某发生性关系,应属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秀房犯介绍、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0日起至2018年9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富友人民陪审员  郭凤鸣人民陪审员  周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于乐洋